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3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秋輝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3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秋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秋輝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附表:受刑人吳秋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15日│108年9月1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9年度速偵字第290號│109年度撤緩偵字第6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虎交簡字第101號│109年度虎交簡字第347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20日│109年8月1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虎交簡字第101號│109年度虎交簡字第347號││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15日│109年9月10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550號(已執畢)│3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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