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726號原告 陳美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修財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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