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733號聲請人 鄭美娥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鄭許治 (亡)上列當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聲請人欄關於其住所「大鶯路13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大鶯路63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可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