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家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補字第59號聲明人陳○霞住○○市○○區○○○路000號5樓
陳○衡
陳○翔兼 陳俞衡 、 陳俞翔 共同法定代理人林○娥陳○衡、陳○翔共同法定代理人陳○良聲明人林○逸
林○家兼林○逸、林○家共同法定代理人林○華林○逸、林○家共同法定代理人林○盛聲明人林○庭
林○辰兼林○庭、林○辰共同法定代理人林○龍林○庭、林○辰共同法定代理人曾○雲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林○發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