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緝字第5號第6號第7號第8號第9號
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暐豪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083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第10838號、第10839號、第12215號、第10995號、第13010號、第19724號、第27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暐豪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又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戶籍法第75條第3項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事實
一、張暐豪(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為「Me」)自民國110年12月間某時起至111年1月9日為警查獲止,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 顏茂吉 (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為「 寬寬 」,所涉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96、460、715號判決)、 林家慶 (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為「湯米」,所涉組織犯罪及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96、
460、715號判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為「DK」、「Pp」、「河北」、「 阿輝 」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少年),共同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張暐豪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隱匿上述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分別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59所示之詐欺方式,對如附表一編號1至59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先後將款項匯入如附表一編號1至59所示之銀行帳戶內,而張暐豪經由本案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告知各該銀行帳戶之金融卡放置地點及須使用之金融卡、密碼後,再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持各該銀行帳戶金融卡提領款項,並由林家慶在張暐豪提領款項地點附近把風,張暐豪則將提領款項交給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輾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核心,而以上述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藉以逃避刑事追訴,張暐豪因而可獲得提領款項1%之金額作為報酬。嗣因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張暐豪於如附表二編號47所示之時、地提領詐欺贓款時,與在旁把風之林家慶當場遭到逮捕,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張暐豪於110年12月底某時許,在不詳地點,發現 臧勇智 遺失在計程車上之錢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如附表三編號7至11之證件等物,侵占入己。
三、張暐豪於111年1月6日至同年月9日間,另基於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之接續犯意,在址設 臺北市 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13樓之友統飯店辦理入住手續時,持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臧勇智之國民身分證,冒用臧勇智之名義向不知情之飯店人員出示前揭國民身分證,表示係臧勇智本人投宿之意思登記入住飯店,足以生損害於臧勇智及友統飯店管理投宿旅客人別之正確性。
四、案經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信義、 萬華文山 第二、大安、中山分局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㈠關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供述證據部分:
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
,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故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是以下關於被告張暐豪參與犯罪組織所引用之證據,並不包括如附表一編號1之證人即告訴人 彭慧雯 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關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之供述證據部分:
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係以犯罪組織成員
犯該條例之罪者,始足語焉,至於所犯該條例以外之罪,其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若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之罪,即使與該條例所規定之罪,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關於所犯該條例以外之罪,其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認定證據能力。
⒉以下引用被告張暐豪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之供述證據,
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6號卷二【下稱本院訴196卷二】第147頁、第148頁、第259頁至第261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0號卷【下稱本院訴450卷】第187頁至第189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0號卷【下稱本院訴460卷】第283頁至第285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47號卷【下稱本院訴547卷】第123頁至第125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29號卷【下稱本院訴929卷】第127頁至第129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74號卷【下稱本院訴974卷】第87頁至第89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認為均得作為證據。
㈢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復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偵查時、本院訊問時、準備程
序、審理中坦承不諱(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下稱111偵2404】卷一第547頁;111偵2404卷二第597頁、第599頁、第615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838號【下稱111偵10838】卷第12頁、第13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下稱111偵9923】卷第15頁至第16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2215號【下稱111偵12215】卷第16頁、第17頁;本院訴196卷一第40頁;本院訴196卷二第105頁、第251頁、第252頁;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5號卷【下稱本院訴緝5卷】第188頁),並有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之供述、非供述證據可佐,且有證人即告訴人(被害人)彭慧雯、 黃靖文黃祐文謝叔吟許智翔黃家慶陳香秀楊喬安梅綺軒呂竹正歐珈 如、 方冠捷彭德松賴淑春翁佳惠朱家誼陳玉娟彭健瑋林孟亭王晨峰陳妤葳楊金樹丁聖紘劉祐銘吳家瑄郭郁馨林怡暄杜維桓杜書誠葉煥菊張信宏連君茹賴少棟莊韻靜郭展銓謝進明邱菊美張君安 等人之匯款明細與詐騙集團之通話對話紀錄、告訴人彭慧雯提供 張吳騰 之存摺封面、繳費單據、告訴人黃家慶提供之金融卡影本、告訴人楊喬安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 楊雯婷 提供之通話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交易明細截圖、 張葦茜 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存款交易明細截圖、 羅美馨 提供之通話紀錄、存摺內頁影本、 林怡伶 提供之通話紀錄、 鄭宇堯 提供之交易明細表、 姜以萱 提供之交易明細表、 張詣梅 之玉山銀行交易明細、 關靖樺 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及ATM交易明細、 江登照 之郵局存簿封面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畫面、自動櫃員機提領紀錄(111偵2404卷一第267頁至第269頁、第271頁至第272頁、第283頁至第285頁、第301頁至第305頁、第331頁至第332頁、第345頁至第346頁、第359頁至第361頁、第375頁至第386頁、第405頁至第421頁、第423頁至第427頁;111偵9923卷第167頁至第180頁、第181頁、第183頁至第185頁、第187頁至第188頁、第189頁、第191頁至第192頁;111偵10838卷第22頁、第56頁、第87頁;111偵10839卷第75頁、第101頁至第109頁、第129頁至第131頁、第153頁至第155頁、第177頁至第179頁;111偵12215卷第55頁至第56頁、第65頁至第66頁、第79頁;111偵10995卷第63頁、第77頁至第81頁;111偵13010卷第59頁、第73頁至第77頁、第109頁至第111頁、第121頁;111偵19724卷第157頁、第171頁至第178頁、第187頁至第189頁、第203頁至第210頁、第219頁至第221頁、第225頁至第227、第234頁、第239頁至第241頁、第247頁、第253頁至第257頁、第263頁至第267頁、第271頁、第275頁至第277頁、第279頁至第282頁、第285頁至第286頁;111偵27195卷第37頁至第41頁、第88頁至第89頁、第105頁、第115頁至第116頁、第133頁至第134頁、第145頁至第149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通訊軟體Telegram截圖、監視錄影光碟、友統飯店住房登記資料(111偵2404卷一第21頁、第37頁至第39頁、第43頁至第46頁、第107頁至第126頁;111偵19724卷第107頁至第109頁)等件附卷可稽,是被告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本案詐欺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成員,無證據顯示
為兒童或少年, 爰依 「罪證有疑,利歸被告」法則,均認係成年人。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論罪部分:
⒈參與犯罪組織部分:
⑴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
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稱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同條例第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⑵次按參與犯罪組織罪係侵害社會法益,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
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⑶依被告、林家慶、顏茂吉所述、監視器畫面截圖、通訊軟體Tel
egram截圖及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可知被告所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係以持續詐騙他人金錢而獲取不法所得為目的,且該詐欺集團於實施詐騙、取款、轉交款項等環節上,各由不同成員負責,分工精細,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者,而為有結構性之組織。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除被告張暐豪、顏茂吉擔任提領詐得款項工作、林家慶擔任把風工作外,尚有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為「DK」、「Pp」、「河北」、「阿輝」等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核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再觀被告對於上述情事均有所預見,仍願成為該組織之一份子,並依「DK」、「Pp」、顏茂吉指示工作,足見其有參與犯罪組織之主觀犯意。又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為之加重詐欺行為,本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為「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且為首次參與犯罪組織之舉,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訴緝5卷第131頁至第142頁),揆諸上揭說明,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參與犯罪組織及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論以想像競合。
⒉有關洗錢犯行部分:⑴按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依同法第2條規定,係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其立法目的,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
⑵依本案犯罪情節,可知本案詐欺集團係由不詳之成年成員以附
表一編號1至59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至59所示之人,其等受詐騙後,分別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59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一編號1至59所示所示之銀行帳戶內,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確認款項入帳後,隨即通知被告提領詐得款項,並由林家慶於提領地點附近把風後,再由「DK」、「Pp」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將詐得款項層層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之上手等節,是除被告外,尚有林家慶、顏茂吉、「DK」、「Pp」、「河北」、「阿輝」或其他對附表一之告訴人、被害人等施詐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涉案人數顯均達3人以上。復彼等所為輾轉將詐得款項轉交本案詐騙集團核心成員,在於將贓款,透過處置或分層化,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上開犯罪所得去向,阻撓國家對詐欺犯罪所得之追查,且被告對此有所認識仍願配合,主觀上即具有洗錢犯意,是該集團非僅利用詐騙及被告提領行為取得本案詐欺犯罪所得,復兼為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
⒊核被告於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於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至59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於如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於如事實欄三所為,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3項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⒋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
⑴本案被告於事實欄一所犯,就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
,因受騙而多次匯款部分,為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同一詐騙手法詐騙各該同一告訴人、被害人,致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先後多次匯款,其詐騙行為之對象、詐術方式各均相同,被害法益各為同一之個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亟為薄弱,顯係基於單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接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分屬接續犯,皆僅論以一罪,是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2、4、7、8、13、22、24、26、28、31至34、39至44、46、48、50、52、54至59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多次匯款部分,均只各論以一罪。又被告基於同一收取詐欺贓款之目的,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密切接近之時間,提領同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行為,係侵害同一告訴人、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對同一告訴人、被害人所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自應基於同一法律上理由而論以一罪。
⑵被告就如事實欄三所犯,係於111年1月6日至同年月9日間,接
續持臧勇智之國民身分證辦理友統飯店入住手續,乃係基於同一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之目的,於密接時、地,侵害相同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以單一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
⒌被告就如事實欄一所犯,與林家慶、顏茂吉、「DK」、「Pp」
、「河北」、「阿輝」、負責撥打電話從事詐騙、前來收款之本案詐騙集團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⒍被告就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所示部分,所犯之參與犯罪組
織罪、一般洗錢罪、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另就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至59所示之犯行,所犯之一般洗錢罪、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亦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分別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⒎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應以被
害人數,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就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至59所示之犯行及就如事實欄二、三所示犯行,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⒏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111年度偵字第10838號),與本案
起訴如附表一編號9犯罪事實相同,屬事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⒐犯罪事實擴張之說明:
⑴公訴意旨雖未就如附表一編號31⑴、⑵所示,即告訴人 艾連芯
詐騙匯入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兆豐帳戶)之49,999元、29,985元犯行起訴,然告訴人艾連芯警詢中指訴於如附表一編號31⑴所示時間匯入49,999元至本案兆豐帳戶;又附表一編號31⑵所示29,985元,係由告訴人艾連芯所有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至本案本案兆豐帳戶(111偵13010卷第133頁、第227頁,見本案兆豐帳交易明細之「交易說明」欄),惟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即如附表一編號31⑶所示(即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部分)之告訴人艾連芯遭詐欺取財部分、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99(即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部分)所示時間提領,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復經檢察官於審理中表示依交易明細為準,應予補充更正等詞(本院訴547卷第115頁),依審判不可分原則,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⑵公訴意旨雖未就如附表一編號59⑵、⑷所示,即告訴人 張錦壽
詐騙之49,988元、41,997元犯行起訴,然告訴人張錦壽警詢中指訴遭詐騙匯入180,123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而該筆款項再由本案中信帳戶匯入如附表一編號59⑵、⑷所示帳戶後,旋遭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254至256、262至264所示時、地提領,均有如附表一編號59「證據出處」欄之證據可佐(並參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56頁、第58頁,即如附表一編號59⑵、⑷交易明細之「摘要」欄),惟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即如附表一編號59⑴、⑶所示(即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部分)之告訴人張錦壽遭詐欺取財部分、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254至256、262至264(即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部分)所示時間提領,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⑶公訴意旨雖未就被告如附表二編號74至76、82、83所示提領犯
行起訴,惟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即如附表一編號23至25所示(即111年度偵字第9923、10838、10839、12215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至16部分)之告訴人、被害人等遭本案詐欺集團詐欺取財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復經檢察官於審理中表示補充更正意見(本院訴450卷第179頁),依審判不可分原則,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㈡科刑部分:
⒈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
刑,同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8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定。次按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98、472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就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等客觀事實,自始均坦承不諱,已如上述,應認其就一般洗錢罪、參與組織犯罪之主要構成要件事實,於偵查及審判中已自白,原應各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依前揭說明,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審酌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作為被告量刑之有利因子(詳如後述)。
⒉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
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被告所犯加重詐欺取財之罪,法定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1年,相較於其參與詐欺集團,侵害告訴人、被害人等之財產法益,暨危害社會金融秩序,致使人與人彼此間基本之信任感蕩然無存,危害性無以復加,是本院酌以被告所為與上述罪名之最低本刑相較,並無情輕法重或足堪憫恕之情形,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⒊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詐欺集團橫行社會,對於
社會治安造成極大之負面影響,而詐欺集團利用人性之弱點,對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施以煽惑不實之言語,使其等將積蓄依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之指示匯入人頭帳戶,而其等財產自落入詐欺集團手中後,又因詐欺集團之分工細膩,難以追查資金流向,經常求償無門、損失慘重;被告正值青年,卻不思正途賺取所需,竟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造成如附表一編號1至59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之財產損失,同時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去向,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又任意侵占他人物品,並冒用臧勇智身分而使用其所遺失之國民身分證,所為實不可取;暨考量被告各次犯行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所獲利益、對於告訴人、被害人等造成之損失、於集團內分擔之角色,以及其於本案犯罪中從事較末端之工作,對於整體犯罪尚無決定支配權,並承擔遭查獲之風險;復參以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自白減輕其刑事由,而得作為量刑之有利因子;迄未與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亦未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復衡酌被告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及其於審理中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沒有工作,經濟來源就是作提領車手,案發前做物流,與父親同住,須扶養父親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訴緝5卷第18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暨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等原則,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9所示各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均為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且於一定期間內反覆犯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暨犯罪之危害情況、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類型、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數罪對法益侵害尚無特別加重之必要等總體情狀,就所宣告罪刑中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59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沒收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本
案犯行所用等節,據其於審理中供承在卷(本院訴196卷二第147頁),足認該手機為被告所有或具有事實上處分權,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在被告所犯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⒊至未扣案而供被告本案提領詐欺贓款所用之如附表一各編號所
示帳戶金融卡,及供被告持以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贓款所用,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13至17所示之金融卡,固均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衡諸各該銀行帳戶已經凍結,金融卡已失其效用,顯無再為不法利用之虞,可認應無沒收之實益,而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
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得不宣告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如事實欄一部分⑴被告於警詢、審理中坦認:犯罪所得為提領款項之1%,每天工
作完之後,寬寬會當面將當天薪水拿給我;除了為警查獲當日未領到報酬外,先前報酬均有領到等語(111偵2404卷二第467頁;本院訴196卷一第40頁、第41頁)。是堪認被告之犯罪所得以其提領金額之1%計算,而被告既於111年1月9日犯如附表二編號47(即如附表一編號9之犯罪事實)所示提領犯行後,為警當場逮捕,而卷內亦無證據可證被告領有該日犯罪所得,故認被告未及領得該日犯行之報酬,而就111年1月9日之犯行即如附表一編號9、19至27、50⑹⑺之報酬不予宣告沒收外,其餘被告各次之犯罪所得均以其提領金額之1%計算,即各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所得報酬」欄所示(本院按:被告提領金額超過本案詐欺金額,應以詐欺金額為準;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各於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⑵被告查獲時遭扣案之款項89,000元部分
被告於警詢、審理中坦認:89,000元為被查獲當日提領之款項;111年1月9日18時35分在統一超商鑫公信門市,同日18時44分在統一超商萬祥門市領來的錢當天被警察查獲時就被扣押了;3,286元則為其個人所有等語(111偵2404卷一第69頁、第70頁;111偵10838卷第11頁、第12頁;本院訴196卷一第40頁、第41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2所示總計89,000元之款項,為被告於111年1月9日犯如附表二編號47所示犯行(即附表一編號9之犯罪事實)當場為警查獲所扣,復經被告自陳該筆89,000元款項之提領時間分別為111年1月9日18時35分、44分,提領地點分別為統一超商鑫公信門市、統一超商萬祥門市,經比對如附表二被告之提領時間、地點,該款項即被告犯如附表二編號47(即如附表一編號9之犯罪事實)、編號86(即如附表一編號27之犯罪事實)所示犯行,而未及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游之詐得贓款,且為被告所得管理、處分,自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就本案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被害人 紀佑霖 遭詐騙款項新臺幣(下同)30,000元、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告訴人丁聖紘遭詐騙款項29,985元範圍內,於被告如附表一編號9、27所示之「主文」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又附表一編號9、27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併予敘明。至扣案89,000元扣除上開宣告沒收部分(89,000元﹣【30,000元+29,985元】=29,015元)之29,015元部分(即附表三編號22部分),與被告前開被訴犯行無涉,而有待檢察官另為查明,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⑶被告查獲時遭扣案之款項3286元部分
至如附表三編號23之款項既為錢包內扣得(111偵2404卷一第45頁),復經被告自陳該款項為其所有等語(111偵2404卷一第69頁、第70頁;本院訴196卷一第40頁、第41頁),且無證據認與本案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有關,是不於被告如附表一所示犯行下宣告沒收。
⒊如事實欄二部分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至11所示之物,固屬被告犯本案事實欄二犯行之犯罪所得(111偵2404卷一第69頁),然考量該等物品均屬個人專屬物品,而證件、信用卡、金融卡等物,倘經被害人臧勇智申請註銷補發,原物即失其功用,是此等物品之沒收或追徵,於本案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㈢次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未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等語,在2人以上共同犯洗錢罪,關於其等洗錢行為標的財產之沒收,論理上固應就各人事實上有從事洗錢行為之部分為之,但洗錢犯罪常由不同洗錢階段組合而成,不同洗錢階段復可取採多樣化之洗錢手法,是同筆不法所得,可能會同時或先後經多數洗錢共犯以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持有、使用等相異手法,就不法所得之全部或一部進行洗錢,且因洗錢行為本身特有之偽裝性、流動性,致難以明確特定、精密劃分各共犯成員曾經經手之洗錢標的財產。此時,為求共犯間沒收之公平性,及避免過度或重複沒收,關於洗錢行為標的財產之沒收,仍應以屬於行為人所得管理、處分者為限,始得予以沒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9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未經扣案之詐欺贓款,固為被告隱匿之財物,然依其供陳情節,該贓款已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等人,非屬於其等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故無從對其就已繳回之贓款諭知沒收,附此敘明。㈣至其餘扣案4至6、12、18至21所示之物,依卷存事證,均無證
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本院自均無從諭知沒收,附此敘明。㈤本案有宣告多數沒收之情形,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
執行之。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㈠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起訴書意旨略以:
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9「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9「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被告即於附表四編號1「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時間及地點,提領逾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金額29,000元,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㈡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9923、10838、10839、12215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1、13、14、17「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一編號
11、13、14、17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11、13、14、17「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被告即於附表四編號2至11「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時間及地點,提領逾如附表一編號11、13、14、17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金額,因認被告就此各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㈢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32、33、35「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一編號32、
33、35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32、33、35「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被告即於附表四編號12至17「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時間及地點,提領逾如附表一編號32、33、35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金額,因認被告就此各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㈣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55「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一編號55所示之告訴人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55「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被告即於附表四編號18「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時間及地點,提領逾如附表一編號55所示告訴人匯入款項之金額,因認被告就此各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㈤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
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固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另為其他適當之主張,惟法院審判之對象,為起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受起訴法條或檢察官主張罪名之拘束,即起訴範圍,應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指控之犯罪事實為準。至於訴經提起後,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69條規定,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以撤回起訴;然未依該規定撤回起訴者,法院自應依法審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04號裁判意旨參照)。上開公訴意旨即如附表四編號8、9、11至13、15、16所示犯行,雖經檢察官於審理中表示更正非起訴範圍之內(本院訴450卷第254頁;本院訴547卷第168頁),然依上裁判意旨,本院仍依法審判,附此敘明。
㈥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例參照)。
㈦經查:
公訴意旨雖認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一編號9、11、13、14、1
7、32、33、35、55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匯款至如附表四各編號「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而被告即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提領款項。然如附表四編號1至11、14至18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而匯入之款項,業經被告於如附表四編號1至11、14至18所示「備註」欄所示之時間提領;附表四編號1
2、13款項係於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之告訴人遭詐騙匯款前提領,是被告所為如附表四所示各編號提領犯行,顯與其此部分被訴犯行無涉,自未能僅以被告有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提領該等款項之行為,即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構成公訴意旨㈠至㈣所指之罪嫌。
㈧綜上,被告於上開公訴意旨㈠至㈣所示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
惟公訴意旨㈠至㈣所指部分倘成立犯罪,與其所為如附表一編號
9、11、13、14、17、32、33、35、55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係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刑法第337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晉毅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王文成追加起訴,檢察官邱曉華、李山明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黃傅偉
法官李佳靜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戶籍法第75條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證據出處所得報酬查獲當日扣案之提領款項主文起訴書及本院案號1彭慧雯(業具告訴)詐欺集團佯稱為蝦皮拍賣網站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27日下午6時45分許致電彭慧雯,稱因內部疏失而加入團購名單,須操作ATM解除,致彭慧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27日下午9時許49,987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彭慧雯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61頁至第265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17頁);被告張暐豪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31頁)1,549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①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10838號②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6號、112年度訴緝字第5號110年12月27日下午9時2分許44,987元(起訴書誤載為49,987元,應予更正,見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17頁)110年12月27日下午9時12分許29,987元110年12月27日下午9時18分許29,985元2黃靖文(業具告訴)詐欺集團佯稱為CACO網路賣場及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27日下午6時22分許致電黃靖文,稱因內部疏失而升級為高級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黃靖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27日下午9時36分許90,921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黃靖文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79頁至第282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19頁);被告張暐豪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32頁)1,506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零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2月27日下午9時44分許59,659元3黃祐文(業具告訴)詐欺集團佯稱為CACO網路賣場及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27日下午7時42分許致電黃祐文,稱因致個資外洩,須操作ATM解除訂單,致黃祐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28日上午12時54分許29,98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黃祐文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95頁至第299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21頁);被告張暐豪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33頁至第234頁)300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謝叔吟(業具告訴)詐欺集團佯稱為 東森 購物臺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30日下午5時30分許致電謝叔吟,稱因個資外洩導致重複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謝叔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30日下午7時33分許49,987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謝叔吟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327頁至第330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23頁至第224頁);被告張暐豪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35頁至第236頁、第238頁至第239頁)1,208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2月30日下午7時48分許49,988元110年12月30日下午8時24分許20,841元5許智翔(業具告訴)詐欺集團佯稱為陶板屋及國泰世華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30日下午7時3分許致電許智翔,稱因個資外洩導致信用卡遭盜刷,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許智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30日下午8時4分許17,097元證人即告訴人許智翔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339頁至第342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23頁至第224頁);被告張暐豪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35頁至第236頁、第238頁至第239頁)171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黃家慶(業具告訴)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30日下午6時40分許致電黃家慶,稱因系統操作錯誤導致重複下訂,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黃家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30日下午8時9分許9,998元證人即告訴人黃家慶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355頁至第358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24頁);被告張暐豪、同案被告顏茂吉歷次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35頁至第236頁、第238頁至第239頁)100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陳香秀(業具告訴)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台新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30日下午9時許致電陳香秀,稱因個資外洩,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陳香秀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30日下午9時56分許49,998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陳香秀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369頁至第372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25頁至第226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27頁);被告張暐豪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37頁、第239頁至第243頁)3,000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2月30日下午9時58分許49,996元110年12月30日下午10時許49,988元110年12月31日上午12時12分許49,996元110年12月31日上午12時15分許49,986元110年12月30日下午10時15分許49,998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楊喬安(業具告訴)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花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30日下午9時7分許致電楊喬安,稱先前購買之物品需先行付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致楊喬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30日下午10時12分許48,987元(起訴書誤載為49,987元,應予更正,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27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楊喬安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399頁至第403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27頁);被告張暐豪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39頁至第240頁)890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2月30日下午10時15分許28,987元110年12月30日下午10時17分許10,987元9紀佑霖詐欺集團佯稱為國泰世華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9日下午2時50分許致電紀佑霖,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須操作網路銀行,致紀佑霖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月9日下午6時19分許30,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紀佑霖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523頁至第524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519頁);被告張暐豪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539頁)030,000元(已扣案)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及新臺幣叁萬元均沒收。10 黃俊恩 (業據告訴)詐騙集團佯稱為ISPA網路商家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30日下午6時8分許致電黃俊恩,稱因內部疏失而重複下訂,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黃俊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30日下午6時36分許97,123元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黃俊恩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23頁至第24頁);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69頁);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164頁至第165頁)971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①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9923、10838、10839、12215號②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0號、112年度訴緝字第6號11梅綺軒(業據告訴)詐騙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2日下午8時57分許致電梅綺軒,稱因貨品條碼張貼錯誤而新增消費,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梅綺軒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月2日下午10時9分許49,987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梅綺軒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2215號卷第51頁至第53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0號卷第151頁);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2215號卷第27頁)500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呂竹正詐騙集團佯稱為陶板屋及兆豐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2日下午9時32分許致電呂竹正,稱因內部疏失而新增消費,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呂竹正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月2日下午10時27分許17,991元證人即告訴人呂竹正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2215號卷第62頁至第63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0號卷第151頁);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2215號卷第28頁)180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 歐珈如 詐騙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2日某時許致電歐珈如,稱因單據輸入錯誤,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歐珈如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月2日下午8時57分許49,993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歐珈如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2215號卷第71頁至第72頁);匯款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2215號卷第79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0號卷第147頁);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2215號卷第28頁至第31頁)1,000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1月2日下午9時許49,993元14方冠捷(業據告訴)詐騙集團佯稱為CACO網路商家及國泰世華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8日下午2時41分許致電方冠捷,稱因內部疏失而升等為高級會員並將扣款,須操作ATM解除,致方冠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月8日下午3時1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1年1月8日下午3時12分許,應予更正,參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0號卷第131頁)29,985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方冠捷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0839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0號卷第131頁至第132頁);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0839號卷第43頁至第47頁)300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彭德松詐騙集團佯稱為抖音網路賣家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8日下午3時30分許致電彭德松,稱因內部疏失而設定為經銷商並將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彭德松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月8日下午3時59分許13,123元證人彭德松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0839號卷第83頁至第91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0號卷第135頁);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0839號卷第43頁至第47頁)131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叁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賴淑春(業據告訴)詐騙集團佯稱為蝦皮網路商場及國泰世華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8日下午2時34分許致電賴淑春,稱因購買金額有誤,須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致賴淑春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月8日下午4時6分許17,123元證人即告訴人賴淑春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0839號卷第117頁至第119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0號卷第135頁);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0839號卷第43頁至第47頁)171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翁佳惠(業據告訴)詐騙集團佯稱為FM網路商場及中華郵政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8日下午2時35分許致電翁佳惠,稱因遭駭客入侵,須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解除,致翁佳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月8日下午4時7分許12,985元證人即告訴人翁佳惠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0839號卷第139頁至第141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0號卷第135頁);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0839號卷第43頁至第47頁)130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叁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朱家誼(業據告訴)詐騙集團佯稱為HITO本鋪網路商場之客服人員及內政部反詐騙專線,於111年1月8日下午4時許致電朱家誼,稱因操作錯誤將定期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解除,致朱家誼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月8日下午4時34分許49,981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朱家誼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0839號卷第161頁至第165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0號卷第149頁);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0839號卷第29頁)500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陳玉娟(業據告訴)詐騙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7日下午9時許致電陳玉娟,稱因信用卡遭盜刷導致商品重複出貨,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陳玉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月9日下午1時39分許100,021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陳玉娟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25頁至第28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71頁);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155頁至第156頁)0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20 陳建安 詐騙集團佯稱為Uniqlo及上海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8日下午7時許致電陳建安,稱因遭駭客入侵導致重複下單,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陳建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月9日下午1時46分許36,123元證人即告訴人陳建安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29頁至第30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71頁);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155頁至第156頁)0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21彭健瑋詐騙集團佯稱為芥菜種會及渣打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9日下午2時51分許致電彭健瑋,稱因捐款超額,須操作網路銀行退款,致彭健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月9日下午2時51分許22,099元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彭健瑋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31頁至第32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125頁);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73頁至第74頁);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156頁至第157頁)0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22林孟亭(業據告訴)詐騙集團佯稱為好購買及台新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9日下午3時40分許致電林孟亭,稱因電腦被駭將林孟亭設定為高級會員而將定期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林孟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月9日下午4時6分許49,985元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林孟亭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33頁至第35頁);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75頁);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158頁至第159頁)0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111年1月9日下午4時9分許49,988元23王晨峰詐騙集團佯稱為亞果元素及兆豐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9日下午2時7分許致電王晨峰,稱因設定錯誤將王晨峰設定為經銷商而將重複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王晨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月9日下午4時17分許12,345元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王晨峰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37頁至第38頁);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73頁至第74頁);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160頁至第161頁)0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24陳妤葳詐騙集團佯稱為亞果元素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9日下午4時30分許致電陳妤葳,稱因內部疏失致設定錯誤,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陳妤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月9日下午4時51分許29,987元證人即告訴人陳妤葳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39頁至第40頁);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73頁至第74頁);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161頁至第162頁)0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111年1月9日下午4時56分許10,123元25楊金樹(業據告訴)詐騙集團佯稱為網路購物公司及台新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9日下午3時39分許致電楊金樹,稱因內部疏失而重複下訂,須操作網路銀行及ATM解除,致楊金樹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月9日下午5時38分許29,98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於告訴人楊金樹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41頁至第44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77頁);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163頁至第164頁)0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26 陳淑瓊 (業據告訴)詐騙集團佯稱為臉書賣家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9日下午4時36分許致電陳淑瓊,稱因加入會員將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陳淑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月9日下午5時28分許49,985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陳淑瓊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0838號卷第15頁至第18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838號卷第41頁);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0838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0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111年1月9日下午5時37分許40,123元27丁聖紘(業據告訴)詐騙集團佯稱為網路商城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9日下午5時30分許致電丁聖紘,稱因內部疏失將丁聖紘設定為VIP而將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及ATM解除,致丁聖紘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月9日下午6時2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1年1月9日下午7時9分許,應予更正,111年度偵字第10838號卷第41頁)29,985元證人即告訴人丁聖紘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0838號卷第19頁至第21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838號卷第41頁);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0838號卷第79頁)029985元(已扣案)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均沒收。28劉祐銘(業具告訴)詐騙集團佯稱為網路商家CACO及玉山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26日下午6時30分許致電劉祐銘,稱因先前內部疏失將劉祐銘設定為高級會員,將額外支付費用,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劉祐銘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26日下午7時8分許2,635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劉祐銘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0995號卷第57頁至第61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995號卷第51頁);被告張暐豪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0995號卷第21頁)274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①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995號②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0號、112年度訴緝字第7號110年12月26日下午7時17分許24,794元29吳家瑄(業具告訴)詐騙集團佯稱為「明洞」網路賣場及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27日下午4時35分許致電吳家瑄,稱因賣場操作錯誤,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吳家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27日下午5時31分許199,899元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告訴人吳家瑄於警詢及審理時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0995號卷第73頁至第75頁);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995號卷第53頁);被告張暐豪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0995號卷第23頁)1,999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0 徐嘉禧 (業據告訴)詐騙集團佯稱CACO電商業者及臺灣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25日下午3時16分許致電徐嘉禧,稱因內部疏失設定為高級會員而將支付費用,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徐嘉禧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友人帳戶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25日下午6時8分許22,584元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徐嘉禧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卷第195頁至第199頁);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卷第133頁至第135頁);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卷第159頁)226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①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②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47號、112年度訴緝字第8號31⑴艾連芯(業據告訴)詐騙集團佯稱為CACO電商業者及聯邦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25日下午3時58分許致電艾連芯,稱因內部疏失將扣款,須操作ATM解除,致艾連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25日下午5時39分許49,999元證人即告訴人艾連芯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卷第225頁至第229頁);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卷第133頁至第135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卷第155頁至第157頁);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卷第159至第162頁)1,099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⑵110年12月25日下午5時41分許29,985元⑶110年12月25日下午5時46分許9,986元110年12月26日上午12時9分許9,985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2月26日上午12時10分許9,985元32 林婧筠 詐騙集團佯稱為CACO電商業者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25日某時許致電林婧筠,稱因內部疏失,須操作ATM解除,致林婧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25日下午7時35分許28,400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林婧筠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卷第30頁至第31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卷第149頁);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卷第164頁)522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2月25日下午7時38分許20,700元110年12月25日下午7時50分許3,050元33郭郁馨(業據告訴)詐騙集團佯稱CACO電商業者及華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25日下午6時24分許致電郭郁馨,稱因內部疏失設定為VIP會員而將支付費用,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郭郁馨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25日下午7時17分許42,123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郭郁馨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卷第35頁至第39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卷第149頁);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卷第133頁至第135頁);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卷第160頁、第163頁)502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零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2月25日下午7時32分許8,123元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業經公訴見察官於審理中更正,參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卷第35頁至第39頁、第133頁至第135頁、本院訴字第547卷第115頁至第116頁)34林怡暄詐騙集團佯稱為CACO電商業者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25日某時許致電林怡暄,稱因內部疏失,須操作ATM解除,致林怡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25日下午7時43分許49,98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林怡暄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卷第71頁至第72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47號卷第93頁);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卷第165頁、第166頁)1,291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2月25日下午7時45分許49,985元110年12月25日下午7時54分許22,985元110年12月26日上午12時11分許6,123元35杜維桓詐騙集團佯稱台新銀行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25日下午5時33分許致電杜維桓,稱須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CACO電商業者之帳務問題,致杜維桓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25日下午6時6分許28,123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杜維桓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卷第97頁至第99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卷第155頁至第157頁);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卷第160頁、第161頁)281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6杜書誠(業據告訴)於111年1月6日16時58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杜書誠,自稱為誠品線上書城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杜書誠佯稱:誤將其會員升等,會費將從其銀行帳戶直接扣款,須取消會員升等云云。111年1月6日下午5時34分許24,107元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杜書誠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53頁至第155頁);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13頁);提款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42頁)241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①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②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29號、112年度訴緝字第9號37葉煥菊(業據告訴)於111年1月4日17時2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葉煥菊,自稱為網路賣家之業務人員,向告訴人葉煥菊佯稱:因內部程序失誤,造成其帳務將被盜用,須至ATM解除錯誤程序云云。111年1月6日下午8時29分許10,050元證人即告訴人葉煥菊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59頁至第163頁);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13頁);提款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43頁)101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8張信宏(業據告訴)於111年1月6日17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張信宏,自稱為電商之人員,向告訴人張信宏佯稱:因內部操作失誤而將其設定為批發商,導致每月將被扣款,須依指示至ATM操作取消設定云云。111年1月6日下午6時9分許19,985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張信宏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283頁至第284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35頁);提款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89頁至第90頁)200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9連君茹於111年1月6日19時5分許,撥打電話予被害人連君茹,自稱為藍迪基金會之人員,向被害人連君茹佯稱:之前其在網路上捐款,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111年1月6日下午9時32分許49,989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連君茹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249頁至第251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15至第116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23頁);提款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43至第45頁、第64頁至第69頁)3,081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零捌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1月6日下午9時33分許49,989元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4分許49,989元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6分許28,123元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19分許29,989元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3分許99,987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0 潘奕如 (業據告訴)於111年1月6日19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潘奕如,自稱為網路賣家明洞國際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潘奕如佯稱:因廠商程序出問題,造成信用卡連續刷卡,須解除錯誤程序云云。111年1月6日下午9時33分許49,988元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潘奕如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49頁至第151頁);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11頁至第112頁);提款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46頁至第48頁)1,000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1月6日下午9時34分許49,985元41楊雯婷(業據告訴)於111年1月6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楊雯婷,自稱為饗賓餐旅事業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楊雯婷佯稱:因機器故障,出現亂碼,造成果然匯之餐券20張將從其信用卡直接扣款,須依指示取消云云。111年1月6日下午9時54分許46,123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楊雯婷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259頁至第262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15頁至第116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19頁);提款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48頁至第49頁、第55頁)751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21分許28,98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2張葦茜(業據告訴)於111年1月6日22時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張葦茜,向告訴人張葦茜佯稱:因芥菜種之捐款款項搞錯,須依指示辦理手續云云。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10分許120,123元證人即告訴人張葦茜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273頁至第274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19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21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23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35頁);提款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52頁至第55頁、第57頁至第61頁、第97頁至第98頁)4,300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16分許79,808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月6日下午11時27分許49,986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月6日下午11時29分許49,987元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43分許130,123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3賴少棟(業據告訴)於111年1月6日21時13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賴少棟,自稱為東森購物網站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賴少棟佯稱:誤將其設成黃金會員,會費8,800將從其銀行帳戶直接扣款,須取消黃金會員資格云云。111年1月6日下午9時57分許49,123元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賴少棟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81頁至第185頁);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17頁至第118頁);提款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50頁至第51頁)1,062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1月6日下午9時59分許49,985元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2分許7,123元44 鄧永昇 (業據告訴)於111年1月6日16時38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鄧永昇,自稱為東森購物網站及台新銀行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鄧永昇佯稱:因作業錯誤,導致會被多扣款1萬1,180元,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111年1月6日下午11時44分許29,987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鄧永昇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91頁至第196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25頁);提款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62頁至第63頁)900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1月6日下午11時48分許29,987元111年1月6日下午11時54分許29,987元45莊韻靜於111年1月6日18時36分許,撥打電話予被害人莊韻靜,自稱為果然匯之人員,向被害人莊韻靜佯稱:因果然匯網站遭駭客入侵,被誤植10張餐券,須依指示至ATM解除云云。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8分許29,987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莊韻靜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269頁至第270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19頁);提款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70頁)300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6 楊正義 (業據告訴)於111年1月7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楊正義,自稱為東森購物出貨部李先生,向告訴人楊正義佯稱:因其帳號遭駭客入侵,造成8筆訂單錯誤,須依指示至ATM操作止付動作云云。111年1月7日下午6時23分許30,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楊正義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287頁至第288頁、第359頁至第361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37頁);提款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99頁)900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1月7日下午6時25分許30,000元111年1月7日下午6時36分許29,985元47 陳加穎 (業據告訴)於111年1月7日17時55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陳加穎,自稱為CACO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陳加穎佯稱:因軟體更新,不小心誤將其升級為VIP會員,須依指示至ATM操作云云。111年1月6日下午6時42分許21,025元證人即告訴人陳加穎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291頁至第292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37頁);提款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00頁至第101頁)210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8羅美馨(業據告訴)於111年1月6日21時34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羅美馨,自稱為東森購物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羅美馨佯稱:因廠商操作出問題,造成銀行將從其帳戶扣款,須依指示取消扣款云云。111年1月8日上午12時2分許99,98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羅美馨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97頁至第201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27頁);提款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73頁至第74頁)1,421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1月8日上午12時3分許42,109元49郭展銓(業據告訴)於111年1月7日17時8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郭展銓,自稱為東森購物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郭展銓佯稱:信用卡有盜刷的情事,須以網路轉帳方式解除錯誤設定云云。111年1月8日上午12時18分許99,988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郭展銓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223頁至第224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29頁);提款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75頁至第78頁)1,000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0⑴林怡伶(業據告訴)於111年1月6日18時11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林怡伶,自稱為東森購物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林怡伶佯稱:因廠商網路遭駭客入侵,資料外洩,信用卡恐遭盜刷,須依指示解除信用卡扣款云云。111年1月8日上午12時6分許49,992元證人即告訴人林怡伶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211頁至第213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29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39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41頁);提款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77至第78頁、第91頁至第96頁、第102頁至第105頁)3,499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⑵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46分許99,987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⑶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50分許49,988元⑷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4分許99,988元⑸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10分許49,989元⑹111年1月9日上午12時2分許99,990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⑺111年1月9日上午12時8分許49,993元51鄭宇堯(業據告訴)於111年1月8日19時38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鄭宇堯,自稱為蝦皮購物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鄭宇堯佯稱:因系統錯誤設定成12筆自動扣款,須依指示至ATM操作解除設定云云。111年1月8日下午8時36分許29,985元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鄭宇堯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229頁至第232頁);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31頁);提款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79頁至第80頁)300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2謝進明於111年1月8日15時32分許,撥打電話予被害人謝進明,自稱為HITO本舖之員工,向被害人謝進明佯稱:因將其誤植為廠商,導致每月將被扣20組品之金額,須依指示至ATM操作解除設定云云。111年1月8日下午9時5分許38,123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謝進明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235頁至第238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33頁);提款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971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1月8日下午9時20分許29,985元111年1月8日下午9時29分許28,985元53姜以萱(業據告訴)於111年1月8日21時19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姜以萱,自稱為誠品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姜以萱佯稱:誤將其會員升等為高級會員,若需取消須依指示至ATM操作云云。111年1月8日下午9時54分許15,989元證人即告訴人姜以萱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243頁至第245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133頁);提款監視器畫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卷第85頁至第86頁)160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4邱菊美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日19時2分,先致電邱菊美佯稱:其乃「王品集團」人員,因邱菊美曾在旗下企業「陶板屋」刷卡消費1萬1,000元,恐遭額外扣款,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1月3日下午9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11年1月3日下午9時1分許,應予更正,參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49頁)29,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邱菊美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17頁至第18頁);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47頁至第49頁);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攝照片1組(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65頁至第70頁、第78頁至第79頁)590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①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②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74號、112年度訴緝字第10號111年1月4日上午1時13分許2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9,000元,經檢察官於審理中更正,參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49頁、本院訴字第974卷第131頁)55張君安(業據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日17時47分,先致電張君安佯稱:其乃「東森購物」人員,因該公司人員操作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須聯繫銀行處理,復以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1月3日下午9時5分許34,012元證人即告訴人張君安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19頁至第22頁);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47至第49頁);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攝照片1組(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69至第70頁、第78頁至第79頁)701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零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1月3日下午9時7分許27,023元111年1月3日下午9時9分許9,097元56張詣梅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日18時15分,先致電張詣梅佯稱:其乃酒精槍業者,因電腦系統發生錯誤導致將其加入團購群組,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銀行處理,復以臺灣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1月3日下午7時27分許20,012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張詣梅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23頁至第25頁);台北富邦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52頁);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攝照片1組(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74頁至第75頁)907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零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1月3日下午7時33分許19,567元111年1月3日下午7時59分許30,012元111年1月3日下午8時25分許21,100元57關靖樺(業據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日16時34分,先致電關靖樺佯稱:其乃「蝦皮拍賣」人員,因該公司人員操作錯誤導致將其設定為經銷商,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銀行處理,復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1月3日下午7時29分許29,989元證人即告訴人關靖樺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27頁至第30頁);台北富邦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52頁);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攝照片1組(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74頁至第75頁)900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1月3日下午7時35分許29,985元111年1月4日上午12時59分許29,985元58江登照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日20時12分,先致電江登照佯稱:其乃蝦皮拍賣人員,因該公司人員操作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1月3日下午9時21分許49,988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江登照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31頁至第32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54頁);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攝照片1組(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66頁至第69頁)1,599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1月3日下午9時25分許49,987元111年1月3日下午10時6分許29,986元111年1月3日下午10時9分許29,986元59⑴張錦壽(業據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日18時11分,先致電張錦壽佯稱:其乃東森購物人員,因該公司人員操作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須聯繫銀行處理,復以永豐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1月4日上午12時6分許99,987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即告訴人張錦壽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35頁至第36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56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58頁);自動櫃員機提領紀錄1份(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40頁);張錦壽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及通聯記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157頁至第164頁);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攝照片1組(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70頁至第75頁)2,920元0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⑵111年1月4日上午12時10分許49,988元⑶111年1月4日上午12時9分許99,988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⑷111年1月4日上午12時12分許41,997元總計:46,815元(未扣案)總計:59,985元(扣案)附表二被告提領款項犯行編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提領帳戶被害人起訴書及本院案號備註1110年12月27日下午9時36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延平大樓)20,00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彭慧雯①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04、10838號②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6號、112年度訴緝字第5號2110年12月27日下午9時37分許20,005元3110年12月27日下午9時38分許20,005元4110年12月27日下午9時39分許20,005元5110年12月27日下午9時40分許20,005元6110年12月27日下午9時41分許20,005元7110年12月27日下午9時41分許20,005元8110年12月27日下午9時43分許10,005元9110年12月27日下午9時59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銀行城中分行,起訴書誤載為第一銀行城中分行,應予更正,見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32頁)20,00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靖文10110年12月27日下午10時許20,005元11110年12月27日下午10時許20,005元12110年12月27日下午10時1分許20,005元13110年12月27日下午10時2分許20,005元14110年12月27日下午10時2分許20,005元15110年12月27日下午10時3分許20,005元16110年12月27日下午10時4分許10,005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5元,應予更正,見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第219頁)17110年12月28日上午1時13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中山堂郵局)30,000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祐文18110年12月30日下午8時3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臺北摩天大樓1樓)20,00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謝叔吟許智翔黃家慶19110年12月30日下午8時4分許20,005元20110年12月30日下午8時5分許20,005元21110年12月30日下午8時5分許20,005元22110年12月30日下午8時6分許20,005元23110年12月30日下午8時7分許17,005元24110年12月30日下午8時31分許臺北市○○區○○街0號(全家超商正陽門市)20,005元25110年12月30日下午8時32分許11,005元26110年12月30日下午10時11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萬翔門市)20,00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香秀27110年12月30日下午10時12分許20,005元28110年12月30日下午10時13分許20,005元29110年12月30日下午10時14分許20,005元30110年12月30日下午10時15分許20,005元31110年12月30日下午10時17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許昌街無人銀行)20,005元32110年12月30日下午10時18分許20,005元33110年12月30日下午10時19分許10,005元34110年12月30日下午10時29分許臺北市○○區○○街0號(全家超商正陽門市)20,00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喬安陳香秀35110年12月30日下午10時30分許20,005元36110年12月30日下午10時31分許20,005元37110年12月30日下午10時32分許20,005元38110年12月30日下午10時33分許20,005元39110年12月30日下午10時34分許20,005元40110年12月30日下午10時35分許18,005元41110年12月31日上午12時27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20,00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香秀42110年12月31日上午12時2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2時27分,應予更正,參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26頁)20,005元43110年12月31日上午12時2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2時27分,應予更正,參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26頁)20,005元44110年12月31日上午12時2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2時27分,應予更正,參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26頁)20,005元45110年12月31日上午12時3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2時27分,應予更正,參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26頁)20,005元46110年12月31日上午12時3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2時27分,應予更正,參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226頁)1,005元47111年1月9日下午6時4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1月9日,應予更正,參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519、539頁)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萬翔門市)30,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紀佑霖本案被害人紀佑霖匯入款項為30,000元(見111偵2404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9),被告本案所涉詐欺、洗錢犯行亦以30,000元為限48110年12月30日下午6時47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臺北摩天大樓)20,000元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俊恩①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9923、10838、10839、12215號②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0號、112年度訴緝字第6號49110年12月30日下午6時48分許20,000元50110年12月30日下午6時49分許20,000元51110年12月30日下午6時50分許20,000元52110年12月30日下午6時51分許20,000元53111年1月2日下午9時3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西門分行)20,00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歐珈如54111年1月2日下午9時4分許20,005元55111年1月2日下午9時5分許20,005元56111年1月2日下午9時5分許20,005元57111年1月2日下午9時6分許20,005元58111年1月2日下午10時17分許臺北市○○區○○街000號(臺北漢中街郵局)49,987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梅綺軒本案告訴人梅綺軒匯入款項為49,987元,被告本案所涉詐欺、洗錢犯行亦以49,987元為限59111年1月2日下午10時39分許18,000元呂竹正60111年1月8日下午3時20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建鑫店)20,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方冠捷61111年1月8日下午3時22分許9,000元62111年1月8日下午4時4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仁信門市)13,000元彭德松63111年1月8日下午4時5分許1,000元64111年1月8日下午4時11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建鑫店)20,000元賴淑春翁佳惠65111年1月8日下午4時12分許10,000元翁佳惠66111年1月8日下午4時45分許臺北市○○區市○路00號(台北富邦銀行台北101分行)20,005元(起訴書誤繕為20,000元,應予更正,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0號卷第149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朱家誼67111年1月8日下午4時45分許20,005元(起訴書誤繕為20,000元,應予更正,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0號卷第149頁)68111年1月8日下午4時46分許10,005元(起訴書誤繕為10,000元,應予更正,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0號卷第149頁)69111年1月9日下午2時許臺北市○○區○○街0號(臺北南陽郵局)60,000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玉娟陳建安70111年1月9日下午2時許60,000元71111年1月9日下午2時1分許16,000元72111年1月9日下午2時56分許臺北市○○區○○街0號(全家超商正陽店)20,000元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彭健瑋王晨峰陳妤葳73111年1月9日下午2時57分許3,000元74111年1月9日下午4時23分許(擴張,參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73頁)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南陽店)(擴張,參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160頁至第161頁)12,000元75111年1月9日下午5時01分許(擴張,參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73頁)台北市○○區○○街0號(全家超商正陽店)(擴張,參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161頁、第162頁)20,000元76111年1月9日下午5時01分許(擴張,參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73頁)20,000元77111年1月9日下午4時11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鑫公信門市)20,005元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孟亭78111年1月9日下午4時12分許20,005元79111年1月9日下午4時12分許20,005元80111年1月9日下午4時13分許20,005元81111年1月9日下午4時13分許20,005元82111年1月9日下午5時45分許(擴張,參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77頁)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南陽店)(擴張,參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163頁至第164頁)20,000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金樹83111年1月9日下午5時46分許(擴張,參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卷第77頁)10,000元84111年1月9日下午5時34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信鑫店)50,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淑瓊85111年1月9日下午5時42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鑫公信店)40,000元86111年1月9日下午6時35分許30,000元丁聖紘87110年12月26日下午7時35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延平大樓ATM)20,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祐銘①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995號②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0號、112年度訴緝字第7號88110年12月26日下午7時36分許7,000元89110年12月27日下午5時57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銀行城中分行)20,005元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吳家瑄90110年12月27日下午5時58分許20,005元91110年12月27日下午5時58分許20,005元92110年12月27日下午5時59分許20,005元93110年12月27日下午6時許20,005元94110年12月27日下午6時許20,005元95110年12月27日下午6時1分許20,005元96110年12月27日下午6時1分許20,005元97110年12月27日下午6時2分許20,005元98110年12月27日下午6時3分許19,005元99110年12月25日下午5時45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台北富邦銀行景美分行)20,005元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艾連芯徐嘉禧①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②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47號、112年度訴緝字第8號100110年12月25日下午5時46分許20,005元101110年12月25日下午5時47分許20,005元102110年12月25日下午5時48分許20,005元103110年12月25日下午5時48分許9,005元104110年12月25日下午6時15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景文店)20,005元105110年12月25日下午6時16分許3,005元106110年12月25日下午6時2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應為110年12月25日下午6時23分許,應予更正,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卷第155頁)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景文門市)28,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杜維桓107110年12月25日下午7時24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台北富邦銀行景美分行)20,00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郭郁馨108110年12月25日下午7時25分許20,005元109110年12月25日下午7時26分許2,005元110110年12月25日下午7時40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台北富邦銀行景美分行)8,005元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郭郁馨111110年12月25日下午7時4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文山景美郵局)49,000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婧筠112110年12月25日下午7時49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台北富邦銀行景美分行)20,00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怡暄113110年12月25日下午7時50分許20,005元114110年12月25日下午7時50分許20,005元115110年12月25日下午7時51分許20,005元116110年12月25日下午7時52分許19,005元117110年12月25日下午7時59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景文店)3,00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婧筠118110年12月25日下午8時2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台北富邦銀行景美分行)20,00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怡暄119110年12月25日下午8時3分許3,005元120110年12月26日上午12時21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漢神門市)20,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艾連芯121110年12月26日上午12時39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第一銀行景美分行)6,00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怡暄122111年1月6日下午5時41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全家超商統領門市自動櫃員機)20,000元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杜書誠①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②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29號、112年度訴緝字第9號123111年1月6日下午5時42分許5,000元124111年1月6日下午8時36分許10,000元葉煥菊125111年1月6日下午6時15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統一超商統合門市自動櫃員機)20,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信宏126111年1月6日下午9時38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統一超商統領門市自動櫃員機)20,00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連君茹127111年1月6日下午9時39分許20,005元128111年1月6日下午9時40分許20,005元129111年1月6日下午9時41分許20,005元130111年1月6日下午9時42分許20,005元131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19分許20,005元132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20分許20,005元133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20分許20,005元134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21分許20,005元135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22分許20,005元136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23分許8,005元137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7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聯邦銀行忠孝分行自動櫃員機)20,00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38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7分許20,005元139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8分許20,005元140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8分許20,005元141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9分許20,005元142111年1月6日下午9時53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聯邦銀行忠孝分行自動櫃員機)20,005元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潘奕如143111年1月6日下午9時53分許20,005元144111年1月6日下午9時54分許20,005元145111年1月6日下午9時54分許20,005元146111年1月6日下午9時55分許19,005元147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2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全家超商統領門市自動櫃員機)20,00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雯婷148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3分許20,005元149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4分許6,005元150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29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聯邦銀行忠孝分行自動櫃員機)20,00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1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29分許10,005元152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25分許20,005元張葦茜153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25分許20,005元154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26分許20,005元155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27分許20,005元156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27分許20,005元157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28分許20,005元158111年1月6日下午11時22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統一超商統合門市自動櫃員機)20,00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9111年1月6日下午11時23分許20,005元160111年1月6日下午11時24分許20,005元161111年1月6日下午11時25分許20,005元162111年1月6日下午11時33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萊爾富超商北門安皓店自動櫃員機)20,00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63111年1月6日下午11時34分許20,005元164111年1月6日下午11時35分許20,005元165111年1月6日下午11時36分許20,005元166111年1月6日下午11時37分許19,005元167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52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統一超商統合門市自動櫃員機)120,000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68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11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統一超商統合門市自動櫃員機)20,005元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賴少棟169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12分許20,005元170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13分許20,005元171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13分許20,005元172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14分許20,005元173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15分許6,005元174111年1月6日下午11時51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統一超商統合門市自動櫃員機)20,00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鄧永昇175111年1月6日下午11時52分許20,005元176111年1月6日下午11時53分許20,005元177111年1月6日下午11時59分許20,005元178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許10,005元179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25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全家超商統領門市自動櫃員機)20,00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莊韻靜180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26分許10,005元181111年1月7日下午6時41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建安門市自動櫃員機)90,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正義182111年1月7日下午6時46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統一超商統合門市自動櫃員機)21,000元陳加穎183111年1月8日上午12時10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建安門市自動櫃員機)20,00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羅美馨184111年1月8日上午12時11分許20,005元185111年1月8日上午12時11分許20,005元186111年1月8日上午12時12分許20,005元187111年1月8日上午12時13分許20,005元188111年1月8日上午12時13分許20,005元189111年1月8日上午12時14分許20,005元190111年1月8日上午12時15分許2,005元191111年1月8日上午12時22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聯邦銀行忠孝分行自動櫃員機)20,00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郭展銓192111年1月8日上午12時23分許20,005元193111年1月8日上午12時23分許20,005元194111年1月8日上午12時24分許20,005元195111年1月8日上午12時24分許20,005元196111年1月8日上午12時25分許20,005元林怡伶197111年1月8日上午12時26分許20,005元198111年1月8日上午12時26分許10,005元199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53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建安門市自動櫃員機)20,00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0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54分許20,005元201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54分許20,005元202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55分許20,005元203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56分許20,005元204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57分許20,005元205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58分許20,005元206111年1月6日下午10時59分許10,005元207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13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聯邦銀行忠孝分行自動櫃員機)20,005元208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14分許20,005元209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14分許20,005元210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15分許20,005元211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15分許20,005元212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16分許20,005元213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16分許20,005元214111年1月7日上午12時17分許9,005元215111年1月9日上午12時9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聯邦銀行忠孝分行自動櫃員機)20,00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16111年1月9日上午12時10分許20,005元217111年1月9日上午12時11分許20,005元218111年1月9日上午12時11分許20,005元219111年1月9日上午12時12分許20,005元220111年1月9日上午12時12分許20,005元221111年1月9日上午12時13分許20,005元222111年1月9日上午12時14分許9,005元223111年1月8日下午8時43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建安門市自動櫃員機)20,000元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鄭宇堯224111年1月8日下午8時44分許10,000元225111年1月8日下午9時1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統一超商統合門市自動櫃員機)20,000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謝進明226111年1月8日下午9時15分許18,000元227111年1月8日下午9時32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萊爾富超商北門安皓店自動櫃員機)20,000元228111年1月8日下午9時33分許20,000元229111年1月8日下午9時34分許19,000元230111年1月8日下午9時59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統一超商統合門市自動櫃員機)16,000元姜以萱231111年1月3日下午9時13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99,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邱菊美張君安①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②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74號、112年度訴緝字第10號232111年1月4日上午1時26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29,000元邱菊美233111年1月3日下午7時44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50,000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詣梅關靖樺234111年1月3日下午7時45分許49,000元235111年1月3日下午8時6分許20,005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0元,應予更正,參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52頁)236111年1月3日下午8時6分許10,005元(起訴書誤載為10,000元,應予更正,參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52頁)237111年1月3日下午8時32分許20,005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0元,應予更正,參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52頁)238111年1月3日下午8時33分許1,005元(起訴書誤載為1,000元,應予更正,參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52頁)239111年1月4日上午1時5分許20,005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0元,應予更正,參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52頁)240111年1月4日上午1時7分許10,005元(起訴書誤載為10,000元,應予更正,參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卷第52頁)241111年1月3日下午9時38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20,00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江登照242111年1月3日下午9時38分許20,005元243111年1月3日下午9時39分許20,005元244111年1月3日下午9時39分許20,005元245111年1月3日下午9時40分許19,005元246111年1月3日下午10時31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20,005元247111年1月3日下午10時31分許20,005元248111年1月3日下午10時32分許10,005元249111年1月4日上午12時17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1彰化銀行長安東路分行自動櫃員機前20,00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錦壽250111年1月4日上午12時18分許20,005元251111年1月4日上午12時18分許20,005元252111年1月4日上午12時18分許20,005元253111年1月4日上午12時19分許20,005元254111年1月4日上午12時19分許20,005元255111年1月4日上午12時20分許20,005元256111年1月4日上午12時21分許10,005元257111年1月4日上午12時29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20,00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58111年1月4日上午12時30分許20,005元259111年1月4日上午12時30分許20,005元260111年1月4日上午12時31分許20,005元261111年1月4日上午12時31分許20,005元262111年1月4日上午12時32分許20,005元263111年1月4日上午12時32分許20,005元264111年1月4日上午12時33分許1,005元附表三扣案物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扣押物品清單字號備註1現金伍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111年度綠字第1178號沒收(分別於附表一編號9、27主文欄諭知沒收)2行動電話(iPhoneX,IMEI:不詳)壹支111年度刑保字第1423號沒收(分別於附表一各編號之主文欄沒收)3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111年度刑保字第1423號不沒收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5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6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7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8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9臧勇智身分證1張10臧勇智健保卡1張11悠遊卡(卡號0000000000)1張12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13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14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15永豐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16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17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18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19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2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21台灣之星門號卡(門號:0000000000號)1張22現金29,015元臺北地檢署111年度綠字第1178號(29,015元乃89,000元扣除應沒收即編號1所示款項後之金額)23現金3,286元臺北地檢署111年度綠字第1178號附表四不另為無罪部分編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提領帳戶起訴書出處本院案號備註1111年1月9日下午6時4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1月9日,應予更正,參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一第519、539頁)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萬翔門市)被告提領逾被害人紀佑霖遭詐騙金額30,000元部分之29,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附表二編號49111年度訴字第196號、112年度訴緝字第5號被害人紀佑霖遭詐騙款項已於附表二編號47提領完畢2111年1月2日下午9時7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西門分行)被告提領逾告訴人歐珈如遭詐騙金額99,986元之20,00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9923、10838、10839、1221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11111年度訴字第450號、112年度訴緝字第6號告訴人歐珈如遭詐騙款項於附表二編號53至57部分提領完畢3111年1月2日下午9時7分許被告提領逾告訴人歐珈如遭詐騙金額99,986元之10,005元111年度偵字第9923、10838、10839、1221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12111年度訴字第450號、112年度訴緝字第6號4111年1月2日下午9時38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新寧南門市)被告提領逾告訴人歐珈如遭詐騙金額99,986元之20,005元111年度偵字第9923、10838、10839、1221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13111年度訴字第450號、112年度訴緝字第6號5111年1月2日下午10時17分許臺北市○○區○○街000號(臺北漢中街郵局)被告提領逾告訴人梅綺軒遭詐騙金額49,987元部分之10,013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9923、10838、10839、1221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14111年度訴字第450號、112年度訴緝字第6號告訴人梅綺軒遭詐騙款項已於附表二編號58提領完畢6111年1月2日下午10時18分許被告提領逾告訴人梅綺軒遭詐騙金額49,987元部分之13,000元111年度偵字第9923、10838、10839、1221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15111年度訴字第450號、112年度訴緝字第6號7111年1月8日下午3時38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建鑫店)被告提領逾告訴人方冠捷遭詐騙金額29,985元部分之9,015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9923、10838、10839、1221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19111年度訴字第450號、112年度訴緝字第6號告訴人方冠捷遭詐騙款項於附表二編號60、61提領8111年1月8日下午3時39分許被告提領逾告訴人方冠捷遭詐騙金額29,985元部分之20,000元111年度偵字第9923、10838、10839、1221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20111年度訴字第450號、112年度訴緝字第6號9111年1月8日下午3時41分許被告提領逾告訴人方冠捷遭詐騙金額29,985元部分之3,000元111年度偵字第9923、10838、10839、1221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21111年度訴字第450號、112年度訴緝字第6號10111年1月8日下午4時21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仁信門市)被告提領逾告訴人翁佳惠遭詐騙金額12,985元之4,892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9923、10838、10839、1221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附表二編號26111年度訴字第450號、112年度訴緝字第6號告訴人翁佳惠遭詐騙款項於附表二編號64、65部分提領11111年1月8日下午4時56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建鑫店)被告提領逾告訴人翁佳惠遭詐騙金額12,985元之9,000元111年度偵字第9923、10838、10839、1221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附表二編號30111年度訴字第450號、112年度訴緝字第6號12110年12月25日下午6時39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鼎盛門市)被告於告訴人郭郁馨於附表一編號33所示遭詐騙而匯款前提領之20,00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9111年度訴字第547號、112年度訴緝字第8號於告訴人郭郁馨於附表一編號33所示遭詐騙而匯款前提領13110年12月25日下午6時40分許被告於告訴人郭郁馨於附表一編號33所示遭詐騙而匯款前提領之13,005元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10111年度訴字第547號、112年度訴緝字第8號14110年12月25日下午7時30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鼎盛門市)被告提領逾被害人杜維桓遭詐騙金額28,123元部分之29,877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14111年度訴字第547號、112年度訴緝字第8號被害人杜維桓遭詐騙款項於附表二編號106提領15110年12月25日下午7時55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鼎盛門市)被告提領逾被害人杜維桓遭詐騙金額28,123元部分之30,000元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22111年度訴字第547號、112年度訴緝字第8號16110年12月25日下午8時10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景中門市)被告提領逾被害人杜維桓遭詐騙金額28,123元部分之30,000元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26111年度訴字第547號、112年度訴緝字第8號17110年12月25日下午8時13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台北富邦銀行景美分行)被告提領逾告訴人林婧筠遭詐騙金額52,150元部分之11,860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301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27111年度訴字第547號、112年度訴緝字第8號告訴人林婧筠遭詐騙款項於附表二編號111、117部分提領18111年1月3日下午10時36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被告提領逾告訴人張君安遭詐騙金額9,097元部分之20,868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偵字第2719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第3欄「111年1月3日22時3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提領之21,000元」111年度訴字第974號、112年度訴緝字第10號告訴人張君安遭詐騙款項於附表二編號231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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