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1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楊賀傑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1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