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原告丙○○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仲景 律師被告富林商聯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劉北元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丁○○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劉麗瑛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