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菸害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78號原告鴻杉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冠堯 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何啟功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菸害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台幣100萬元罰鍰處分而涉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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