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上瑋
林佑勳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上瑋、林佑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同意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嗣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於審判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告訴人、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規定,排定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之適用,而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蔡政晏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雨柔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