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93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債務人 王俊雄 即洪聘之繼承人
王美玉 即洪聘之繼承人
王俊富 即洪聘之繼承人
王俊國 即洪聘之繼承人
王美齡 即洪聘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洪聘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