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54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滄華選任辯護人阮春龍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淑如 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14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00000、26849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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