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48號原告 黃綉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凃振茂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萬2,1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038元。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本件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從而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5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