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45號
105年度訴字第3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滄華選任辯護人阮春龍律師被告陳淑如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5年12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簡婉倫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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