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字第2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字第2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中交簡字第24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40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速偵字第4009號被告甲○○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號9樓之6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6年8月19日晚上11時許,在臺中市○○○○路之某朋友處住內,與朋友共飲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96年8月20日0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嗣於同年月20日0時32分許,其行經臺中市○○區○○路與民航路口時,為警攔檢盤查,當場測得甲○○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8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被告之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表、職務報告、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等在卷可參。應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請審酌被告事後深表悔悟,請予從輕量刑,判處被告罰金新臺幣6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檢察官林柏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邱書俞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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