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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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
刑事第十六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