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 張庭蓉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張維文 律師被告 張淑美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上訴字第2618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葉乃瑋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倩儀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