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7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772號債權人高雄市小港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恳煌 代理人 曾學忠 債務人 盧孌嫈 債務人 劉秉辰
一、債務人盧孌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陸仟參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盧孌嫈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劉秉辰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新台幣)│償日止│(年息)││├──┼─────┼───────┼────┼──────┬─────┤│001│9,728元│106年10月21日│2.944%│106年10月21│按前開利率││││至107年4月20日││日至107年4月│2.944%計算││││止││20日止│之違約金│││├───────┼────┼──────┼─────┤│││107年4月21日起│3.212%│107年4月21日│按前開利率││││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3.212%計算│││││││之違約金│├──┼─────┼───────┼────┼──────┼─────┤│002│96,668元│106年8月21日至│2.944%│106年8月21日│按前開利率││││107年2月20日止││至107年2月20│2.944%計算││││││日止│之違約金│││├───────┼────┼──────┼─────┤│││107年2月21日起│3.212%│106年2月21日│按前開利率││││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3.212%計算│││││││之違約金││││││││└──┴─────┴───────┴────┴──────┴─────┘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