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90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朝欽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朝欽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因楊朝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2號),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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