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 周明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朱惟 中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因聲請人資產不足,現暫無資金可再繳納訴訟費用云云,惟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調據,以釋明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為真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高明德法官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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