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司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萬龍 、 林冠伶 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
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三)因票據發生
爭執者。(四)係提起反訴者。(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
,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六)金融機構因消費
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調解聲明略以:相對人林冠伶應就附表所示不動
產於民國95年1月4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孫萬龍所有云云。惟查,相對人孫萬龍
籍設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附卷可查
,是本件送達於相對人孫萬龍之通知書有應為公示送達之必
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聲請人聲請
調解,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曾宜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