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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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錦洪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十二號),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內關於「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錦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內關於「甲○○」之記載,係屬錯誤,應更正為「林錦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