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臺北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乙○○、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日以97年度補字第5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育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