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住臺南縣上列被告乙○○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96年度簡字第37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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