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現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詐欺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再行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李東柏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