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 偉宏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珉儀 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鈦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