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欣岳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大樑 代理人 張心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7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7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1年1月24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南穎附表:
支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71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陳朝國欣岳營造有限公司台中市華南銀行竹南分行110年7月15日168,914元J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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