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4號聲請人 張德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㈢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㈣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有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可稽。
二、經查,再審原告於訴狀並未載明請求再審之訴之案號為何,僅於訴狀列出本院刑事庭109年易字第622號、109年度重附字第8號;本院民事庭110年度重訴字第78號、110年度重訴字第5號,顯難認定再審原告究係對於何年度、字別、案號之事件請求再審之訴亦未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裁判、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顯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1條提起再審之程式。又再審原告於聲明中請求再審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及觸犯刑法第125條之罪,故對於再審被告係聲請再審,且是刑事告訴告發或民事起訴並不明確。是再審原告應具體表明就何民事案件提起再審之訴,應具狀補正「提起再審之訴之原確定裁判案號」、「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及「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如非提起民事再審之訴,亦應表明係對何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抑或是就何刑事案件提起再審之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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