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9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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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扶助 邱淑梅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93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 梁文樑 與邱淑梅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92號),扶助邱淑梅,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陳麗芬法官陳麗玲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