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46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1日下午2時32分在本
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賴佩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