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41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柒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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