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72號
上訴人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林易玫 律師被上訴人辛○○
4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 律師被上訴人長好通運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己○○被上訴人高鼎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