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91號原告航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全能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4,650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7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2,4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