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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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738、1829、2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1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郭德進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