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偉展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
99年5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上開羈押原因現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周玉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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