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31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 賴富田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國敬┌──────────────────────────────────────────────┐│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