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影印財務報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37號原告 高儷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微風麗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影印財務報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交付社區財務報表及管理委員會開會決議影印本,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