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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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張維宸 被告 楊志賢
通里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天送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審交簡字第101號(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4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李家慧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