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32號上訴人 鄭至均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0被上訴人 鍾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