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見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見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見宏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經審酌各該判決科刑之理由、刑罰規範目的、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與關連性,及受刑人表示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沒有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12年3月4日附表:受刑人陳見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16日前某日至110年8月16日111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512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46號111年度交易字第148號判決日期111/09/29111/11/30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46號111年度交易字第14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0/28111/12/28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55號(執行至118.06.18)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號(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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