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54號原告 李欣時
李建時 李芳時 李慶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應欽 律師被告 李麗時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被告 李濟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分之1)暨其上同段10353建號房屋(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3樓,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而系爭不動產經鑑定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260萬7,640元,參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合計為6分之4,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0萬5,093元【計算式:1,260萬7,640元×4/6=840萬5,0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2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