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876號
至101年度交聲字第88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李睿紜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李睿紜(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因「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無卡片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或卡片餘額不足)」,經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通知受處分人補繳,但受處分人未依期限補繳,經附表所示之舉發機關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逕行舉發。受處分人未於應到案期限內到案,本所遂製作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各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500元,逾期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裁處等語。
二、本件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未收到ETC遠通公司未繳費手機簡訊通知。而伊也未住在戶籍地,未收到書面通知,到驗車時才知道有10筆未繳費罰單,過路費已於100年12月28日全數繳清,罰單部分特此提出申訴,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訂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為寄存送達者,如確已完成文書寄存於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政機構,並製作送達通知單2份,1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時,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係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634號裁定要旨參照)。至於遠通公司對ETC用戶之簡訊通知,僅係額外服務,且簡訊通知服務送達至用路人之外在干擾因素甚多,故仍應以補繳通知單掛號郵遞之法定送達方式為準。
四、經查:受處分人之戶籍地址自84年11月10日起即設於「臺中市○區○○街○○巷○號」,迄今未遷出,而附表所示之10件裁決書經原處分機關作成後,委由郵政機關向上址為送達,因未獲會晤受處分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郵務人員遂將該等文書分別於100年11月24日依法寄存於受處分人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即臺中民權路郵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原處分機關裁決書暨送達證書各10件附卷可稽。是自可認受處分人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即「臺中市○區○○街○○巷○號」。揆諸首揭說明,上開10件裁決書向受處分人所設之住所即戶籍地址送達,應屬合法,且該送達自100年11月24日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至受處分人雖稱未住居於其住所即戶籍地,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1項之規定,汽車所有人地址如有變更,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本件受處分人縱另有居所,惟其並未主動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住所變更登記,亦無向戶籍機關辦理遷入新址,其事實上究有無異於住所地之居所,為原處分機關依一般通常方法所無從查悉,亦未能認受處分人有廢止上開住所之意思。則原處分機關以寄存送達方式,向仍為受處分人設定住所即設籍地之臺中市○區○○街○○巷○號送達,核無違誤,受處分人實際上是否居住於其設定住所即設籍地,尚不影響上開10件裁決書已合法寄存送達之效力。是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期間應各自該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算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3日即告屆滿,然受處分人竟遲至100年12月28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有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狀上之原處分機關收文章戳1枚可憑,其異議均顯逾前開20日法定期限,且無從命其補正,自均應予以駁回。另依卷附資料,本件附表10筆之遠通公補催繳通知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確均以寄存送達方式,合法送達受處分人之戶籍地址,附此敘明。
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附表:
┌─┬──────┬────────────────┬────────┬──────┐│編│違規時間││舉發機關│裁決書日期及│││(民國)│違規事由││字號(中監違││├──────┤├────────┤字)││號│違規地點││違規單號碼││├─┼──────┼────────────────┼────────┼──────┤│1│100年7月12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0年11月16││││費(無卡片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公路警察局第二警│日第裁60-││││)(100年05月21日18時16分過違規│察隊 楊梅 分隊│ZBP061206號││├──────┤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7├────────┤│││楊梅收費站南│月11日止未補繳)│公警局交字第││││(第8車道)││ZBP061206號││├─┼──────┼────────────────┼────────┼──────┤│2│100年7月12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0年11月16││││費(卡片餘額不足)(100年05月21│公路警察局第一警│日第裁60-││││日17時38分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察隊泰山分隊│ZAQ147426號││├──────┤,繳費期限100年7月11日止未補繳)├────────┤│││泰山收費站南││公警局交字第││││(第13車道)││ZAQ147426號││├─┼──────┼────────────────┼────────┼──────┤│3│100年7月12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0年11月16││││費(卡片餘額不足)(100年05月21│公路警察局第一警│日第裁60-││││日00時07分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察隊泰山分隊│ZAQ147408號││├──────┤,繳費期限100年7月11日止未補繳)├────────┤│││泰山收費站北││公警局交字第││││(第10車道)││ZAQ147408號││├─┼──────┼────────────────┼────────┼──────┤│4│100年7月12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0年11月16││││費(卡片餘額不足)(100年05月20│公路警察局第二警│日第裁60-││││日23時46分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察隊楊梅分隊│ZBP061198號││├──────┤,繳費期限100年7月11日止未補繳)├────────┤│││楊梅收費站北││公警局交字第││││(第7車道)││ZBP061198號││├─┼──────┼────────────────┼────────┼──────┤│5│100年7月12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0年11月16││││費(卡片餘額不足)(100年05月20│公路警察局第二警│日第裁60-││││日23時20分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察隊造橋分隊│ZBQ040620號││├──────┤,繳費期限100年7月11日止未補繳)├────────┤│││造橋收費站北││公警局交字第││││(第7車道)││ZBQ040620號││├─┼──────┼────────────────┼────────┼──────┤│6│100年7月12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0年11月16││││費(卡片餘額不足)(100年05月20│公路警察局第三警│日第裁60-││││日22時48分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察隊泰安分隊│ZCQ036802號││├──────┤,繳費期限100年7月11日止未補繳)├────────┤│││后里收費站北││公警局交字第││││(第7車道)││ZCQ036802號││├─┼──────┼────────────────┼────────┼──────┤│7│100年7月12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0年11月16││││費(卡片餘額不足)(100年05月20│公路警察局第三警│日第裁60-││││日02時51分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察隊泰安分隊│ZCQ036798號││├──────┤,繳費期限100年7月11日止未補繳)├────────┤│││后里收費站南││公警局交字第││││(第8車道)││ZCQ036798號││├─┼──────┼────────────────┼────────┼──────┤│8│100年7月12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0年11月16││││費(卡片餘額不足)(100年05月18│公路警察局第二警│日第裁60-││││日16時27分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察隊造橋分隊│ZBQ040602號││├──────┤,繳費期限100年7月11日止未補繳)├────────┤│││造橋收費站南││公警局交字第││││(第8車道)││ZBQ040602號││├─┼──────┼────────────────┼────────┼──────┤│9│100年7月12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0年11月16││││費(卡片餘額不足)(100年05月18│公路警察局第二警│日第裁60-││││日16時00分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察隊楊梅分隊│ZBP061161號││├──────┤,繳費期限100年7月11日止未補繳)├────────┤│││楊梅收費站南││公警局交字第││││(第8車道)││ZBP061161號││├─┼──────┼────────────────┼────────┼──────┤│10│100年7月12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0年11月16││││費(卡片餘額不足)(100年05月18│公路警察局第一警│日第裁60-││││日15時26分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察隊泰山分隊│ZAQ147296號││├──────┤,繳費期限100年7月11日止未補繳)├────────┤│││泰山收費站南││公警局交字第││││(第11車道)││ZAQ1472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