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73號原告丙○○
丁○○兼以上2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一)本件原告丙○○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萬5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9413元。
(二)本件原告丁○○訴訟標的金額為192萬39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107元。
(一)本件原告甲○○訴訟標的金額為210萬5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18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