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6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肆佰肆拾玖元(即原告請求變更分配表後,原告得增加受分配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