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4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過失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4002678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均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且具保人甲○○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函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回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影本各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資料1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影本2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4份等件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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