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23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 林太平林天坤 因繼承事件於鈞院受理中,請求指定期日准予閱卷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並非本院98年度繼字第1698、1699號拋棄繼承事件之當事人,則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宗自應得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惟經本院發函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其對林太平之債權資料,以釋明利害關係,該函文已於民國104年3月11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補正足以釋明利害關係或已經當事人同意之資料,本院自無法認定聲請人確有聲請閱卷之權利,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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