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小上字第1號上訴人 莊富順 (更名前為: 莊坤昇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月27日本院簡易庭97年度東小字第3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自明。經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8年3月13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20日以上仍尚未提出理由書到院,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據此,上訴人之上訴難謂合法,爰依法裁定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蔡玉雪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