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32號原告上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玉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錸興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3,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具狀陳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