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丁○○送達代收人甲○○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丙○○
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竹交簡字第24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