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魯家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魯 家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稱:受刑人魯家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6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037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03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