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73號原告 錢樂禮
王佩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曉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彩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許馨云